ST德豪(002005):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6—01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蚌埠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蚌埠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鑫睿”)计划于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74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7%。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7,4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34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年12月20日,公司股东蚌埠鑫睿、王晟、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股东王晟持有蚌埠鑫睿90%股权,为蚌埠鑫睿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蚌埠鑫睿与王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12,570,8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42%,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以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蚌埠鑫睿、王晟》;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于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持17,400,5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7,5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3%。本次权益变动后,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621,3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及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保持不变。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出具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9日,股东蚌埠鑫睿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4,949,5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7,400,5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7,5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合计持有公司 112,570,8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42%,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的比例6.47%。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7,621,3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的比例5.04%,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及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保持不变。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蚌埠鑫睿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蚌埠鑫睿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7,621,3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蚌埠鑫睿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继续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6、公司股东蚌埠鑫睿、王晟、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2月20日到期后解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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