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601137):博威合金关于实施“博23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26-012 债券代码:113069 债券简称:博23转债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博23转债”赎回暨摘牌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6年1月21日 ? 赎回价格:100.0679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1月22日 ? 最后交易日:2026年1月16日 截至2026年1月12日收市后,距离2026年1月16日(“博23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月16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6年1月21日 截至2026年1月12日收市后,距离2026年1月21日(“博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月21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博23转债”将自2026年1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4.68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0.0679元/张(即100.0679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博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9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博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19.08元/股)。根据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博23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博23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博23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威合金关于提前赎回“博23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13)。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博23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9日连续15个交易日内有15个 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博23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19.08元/股),已满足“博23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6年1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23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679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年12月2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6年1月22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31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8%×31/365=0.0679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679=100.0679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博23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博23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23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6年1月22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博23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6年1月12日收市后,距离2026年1月16日(“博23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月16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2026年1月21日(“博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月21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2026年1月22日起,本公司的“博23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0679元/张(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543元/张(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679元/张(税前)。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34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47号)的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债券发行人代扣代缴。本次扣税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6111元/张(税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债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债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6年1月12日收市后,距离2026年1月16日(“博23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4个交易日,1月16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2026年1月21日(“博23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7个交易日,1月21日为“博23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博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博23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博23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0679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博23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博23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月12日收盘价为155.341元/张)与赎回价格(100.0679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博23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2829375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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