闰土股份(00244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12日 09:41:25 中财网
原标题:闰土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1月)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重大差错的认定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出具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公司审计部应与公司证券投资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均由董事会做出。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薪、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触犯法律的,还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公司原《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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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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