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00095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时间:2026年01月10日 00:11:42 中财网
原标题:广济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1月)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 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承办,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拟定议案、报告,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将会议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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