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5国海0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代码:524259.SZ 债券简称:25国海 01 债券代码:524304.SZ 债券简称:25国海 03 债券代码:524461.SZ 债券简称:25国海 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1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 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编 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广发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25国海 01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 01(524259.SZ) 3、发行规模:20亿元 4、债券期限:2年期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98% 7、起息日:2025年 5月 9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6年至 2027年每年的 5月 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7年 5月 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25国海 03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 03(524304.SZ) 3、发行规模:10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87% 7、起息日:2025年 6月 1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6年至 2028年每年的 6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8年 6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三)25国海 04 1、债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 04(524461.SZ) 3、发行规模:12.7亿元 4、债券期限:367天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 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80% 7、起息日:2025年 10月 1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26年 10月 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6年 10月 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发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此前披露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公告编号 2024-55、2024-56、2024-58、2024-59)。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获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就本案作出先行判决,对金通灵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如下: 2025年 12月 31日,南京中院对金通灵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苏 01民初 2864号〕,具体判决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一)被告金通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小明等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 774,785,993.38元; (二)被告金通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律师费 2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叶小明等 50,835名投资者对被告金通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15,730元,由被告金通灵公司负担。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判决是针对金通灵公司作出的先行判决,南京中院将对原告要求除金通灵公司以外的其他 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关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决。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证券在获悉上述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出具本报告。特此提醒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请持有人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下一步,广发证券将密切关注公司最新动态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