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中豫0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2中豫01 债券代码:185236.SH 债券简称:22中豫03 债券代码:185950.SH 债券简称:23中豫01 债券代码:148340.SZ 债券简称:24中豫02 债券代码:148636.SZ 债券简称:24中豫03 债券代码:148930.SZ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2026年 1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受托管理协议》《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编制。 本报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债券“22中豫01”“22中豫03”“23中豫01”“24中豫02”“24中豫03”的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以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2日,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公司债券。2020年8月29日,发行人取得股东河南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公司债券。 2021年6月24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发行人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9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60亿元。 2022年1月18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15亿元的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中豫01”)。 2022 7 1 7 年 月 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 亿元的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22中豫03”)。 2020年8月26日,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2020年12月15日,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河南省财政厅批复通过,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不超过50亿元公司债券。 发行人于2022年9月29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20亿元的公司债券的注册(证监许可〔2022〕2340号)。 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3中豫01”)。 2024年3月8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10亿元的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4中豫02”)。 2024年9月27日,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5亿元的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4中豫03”)。 二、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原相关人员任职情况
根据《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发行人取消监事会和监事设置。 (三)人员变动所需程序及履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并经有权机构决策同意。 (四)相关工作安排 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责。 三、影响分析 本次组织架构和相关人员变动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不存在不利影响,上述人员变动后发行人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中信证券作为“22中豫01”“22中豫03”“23中豫01”“24中豫02”“24中豫03”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相关事项进展,如发现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预计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将及时披露。 中信证券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后续将继续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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