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德国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的HitchedHoldings3B.V.(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拖车牵引系统总成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固定式拖钩、可拆卸式拖钩、可伸缩/隐藏拖钩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均为“制造业(C)”之“汽车制造业(36)”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0)”,因此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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