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的HitchedHoldings3B.V.(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HitchedHoldings3B.V.100.00%股权,HitchedHoldings3B.V.主要从事汽车拖车牵引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并已经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营资质。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已在《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HitchedHoldings3B.V.100.00%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交易对方保证其为标的公司股份唯一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并具有出售及转让该股份的完整权利,除拟在交割前解除的现有贷款协议相关的股权质押外,该等股份上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亦不存在设立任何该等产权负担的协议或承诺,除前述股权质押外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将持有HitchedHoldings3B.V.100.00%股权,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的情形,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加速海外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相关产品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市场份额和公司品牌知名度,增强公司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且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标的公司可以利用公司国内市场供应链的优势提升收益并开拓国内市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邱龙凡 刘奕儒 王志 刘阳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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