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21:10:30 中财网
原标题:美力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全资孙公司MeiliHoldingGmbH以现金方式收购HitchedHoldings2B.V.持有的HitchedHoldings3B.V.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交割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系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和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邱龙凡 刘奕儒
王志 刘阳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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