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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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1月05日 21:06:0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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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鹏辉能源: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和《广州
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结果进行的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审批或备案等事宜(如涉及)。该等调整和修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构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万股,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万股,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H股”。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34.336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334.33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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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形式,股票包括无纸证券形式。 |
| 5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
1.00)。 |
| 6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
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
| | | 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334.336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0,334.336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H股普通股【】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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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
| | | |
| 9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除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除外: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
| 10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 |
| 11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
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前述涉及回购公
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公司应遵从
其规定。公司H股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
规则》及公司H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监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
《证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股 |
| | | 票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2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
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
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
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
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
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 13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14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15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
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包括《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
章)中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 |
| | | 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
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
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
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
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
关规定处理。 |
| 16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对股东会召开前或者公
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7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上
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
受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适用法律法规的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 18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
体内容及时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
协议(需明确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
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
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
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核实后按照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
间,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以及保密协议(需明确
说明查阅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
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
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 |
| |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相应责任),公司核实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 19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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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21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
| | | |
| 22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 | |
| | | |
| | | |
| 23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 | |
| | | |
| 24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薪酬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25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八)深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 |
| | | |
| 26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7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按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
| | | 交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
| 28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前提下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依
据法律规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的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及在会上发言及投票提供便
利。 |
| | | |
| 29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30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1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32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完成必要的报告、公告
或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
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33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六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34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 35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通知应当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香港联交所指
定的网站上发布。如根据本章程应向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对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股东会通知也可以
采用公告方式进行。 |
| | | |
| 36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七)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项。 |
| 37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及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
| | |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38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
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
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39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
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40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 |
| 41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境外
法人股东无公章的,可由合法授权人士签
署。 |
| 42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
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 |
| | | 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
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
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
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43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七)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44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或公告。 |
| 45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46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包括自愿清盘);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47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非个别
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在投票表决
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 |
| |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法《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法《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
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
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
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
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
| 48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49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应
当包括的其他事项。 |
| 50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
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无法在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
| | |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
况相应调整。 |
| 51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
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
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
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七)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 | | |
| 52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
事会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
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
年度股东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
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53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
| 54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
| 55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亦视为亲自出席。 |
| 56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辞职导致公 |
| | | |
| | | |
| |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 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的人数或占的比例比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或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没有符合监管要求的
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
财务管理专长的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8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九至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必须
包括至少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占董
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 |
| | | |
| 5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6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外: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由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
定。
……
达到以上应由董事会审议规定标准的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外: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由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及深圳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
| | | |
| | | |
| |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以上应由董事会
审议规定标准的交易,董事长具有决策审批
权限。 | 达到以上应由董事会审议规定标准的
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未达到以上应由董事会
审议规定标准的交易,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长具有决策审
批权限。 |
| 61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14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 | | |
| 62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63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
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 6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 | |
| 65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包括《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
|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
| | | |
| | | |
| 66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 | |
| 67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 |
| 68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
| | | |
| 69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70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
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应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 | |
| 71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72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
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
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
成,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73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
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
出合理建议。 |
| 74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 |
| | | |
| 75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
| | | |
| | | |
| |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76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总裁)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77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78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9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
| 8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及/
或呈交予股东。 |
| | | |
| | | |
| 81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
| |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
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及
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股东。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
| 82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
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
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
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十)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
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分披露公司利润
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决策。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
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批程序遵照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十)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按
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充
分披露公司利润分配信息,以便于投资者进
行决策。 |
| 83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
| |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应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
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
| 84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85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
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
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
市地股票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
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H股
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
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
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
或英文版本,或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
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
知,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
式及语言版本。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就公司按照
《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股东提供和/或派
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如果公司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获得了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或默
示同意,则公司可以电子方式或以在公司网
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
供给公司股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a)
董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
(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
(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
(d)上市文件;(e)通函;及(f)委派代
表书。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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