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光韵达(300227):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韵达”)于2026年1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166,983,417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计算,公司总股本将上升至723,594,808股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本次发行于2026年6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66,983,417股(含本数),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062.98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影响,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4)公司2025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244.84万元和-5,633.85万元(未经审计),假设2025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前三季度持平。按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较2025年减少20%、持平、增长20%三种情况测算。 前述利润值假设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及2026年利润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及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其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状况变化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总股本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556,611,391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对本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如股权激励、分红等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不构成承诺及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编制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满足公司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拓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营运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与持续经营能力,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一)加强业务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的优化配置,把握发展机遇,迎接发展挑战,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前述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新当选的董事以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亦应遵守前述承诺。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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