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银星能源(000862):现金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概述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 案》,会议同意收购汉能阳光新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持有的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净神州) 50%股权。收购完成后,天净神州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 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现金收购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 告》。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估备案, 天净神州公司净资产经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40,305,500.00元,公司拟收购天净神州公司50%股权对应的 评估值为人民币20,152,750.00元,备案结果与评估结果一致。 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与汉能阳光新能源控股(北京) 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汉能阳光新能源控股(北京)有限公 司 乙方(受让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标的企业):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股权转让 1.1甲方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约定的条件及程序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条件及程序受让所转让的股权。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股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 年2月28日,转让对价以经乙方上级单位中国铝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备案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90042 号)为作价依据。 1.3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转让后,标的股权相 对应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派息、公积金、未分配 利润、资产增值等)均由乙方所有。 1.4双方同意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 期)内标的企业产生的收益和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二条标的股权转让对价及支付 2.1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90042号),截至2025年2 月28日,丙方股东全部股权价值为人民币肆仟零叁拾万伍 仟伍佰元整(¥40,305,500)。双方确认,乙方受让标的股权 即转让方享有的宁夏天净神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 对价为以经乙方上级单位中铝集团完成正式评估备案程序 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90042号)所载 明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确定。转让对价为人民币贰仟零壹 拾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0,152,750)。 2.2转让对价分2期支付: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30个工 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90%,即人民币壹仟捌 佰壹拾叁万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18,137,475); (a)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标的股权无质押、无司法冻结 的书面证明文件; (b)丙方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修改公司章程(明确乙方为唯一股东; 丙方仅设一名董事并兼任总经理,不设监事)、免去其现有 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乙方作出股东决定, 任命乙方委派的一名董事; (c)丙方已向乙方交付上述(b)款所述股东会决议、 股东决定及经修订章程的全部原件。 (d)《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25]评字第90042号) 已经中铝集团备案。 (e)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资产、档案、印章 等全部移交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第二期:标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满3个月,乙方支付 剩余10%对价即人民币贰佰零壹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 (¥2,015,275)至甲方指定账户。 2.3因标的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的税负及费用依据法律 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 第三条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 3.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督促标的企业及其法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签署办理标的股权转让和过户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交 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 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企业股东变更、法定 代表人变更、董事变更、监事变更、总经理变更、章程变更 已经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登记和备案手续;乙方已经 登记成为标的企业的唯一股东; (2)工商登记机关向标的企业颁发了股东变更、法定 代表人变更后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标的企业向乙方颁发载明乙方为持有标的企业股 权的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 (4)标的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或法 律规定需要通知相对方或者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该等通知已 经送达、相关书面同意文件已经取得; (5)标的企业就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其他生产经营所 需相关许可变更事宜办理了必要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应当不晚于本协议生效后60 日内完成。 3.2甲方和标的企业应当及时取得并向乙方提供加盖标 的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印章的关于第3.1条手续完成的证明文 件。 3.3甲方应当按时完成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并有义务 促使标的企业完成相关交割及标的股权过户事项。在完成交 割及标的股权过户程序过程中,若需乙方签署相关文件或提 供相关资料,乙方应当予配合。 第四条过渡期 4.1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并将促使标的企业诚实信用、 谨慎、妥善、合理地经营、使用其资产和业务,保证标的企 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其资产、业务、财 务、税务及其运营在任何方面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2甲方及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承诺在遵守第4.1条规 定的前提下,并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甲方将促 使标的企业尽合理努力履行以下义务: (1)标的企业依诚信原则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员 工、债权人、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以及与标的企业有 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使标的企业的资产保持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原有状 态(但正常运营的损耗除外); (3)确保标的企业的员工队伍稳定,不对其管理机构 或雇员协议(包括管理人员协议)的主要条款做出任何变动, 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现有员工的职称、薪酬、奖励机 制不能发生变更,员工的总数不能发生重大变更,管理人员 的任命及职务不作调整;确保标的企业生产建设及经营稳定、 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4)确保标的企业开展项目建设及经营各项业务的原 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保护、维持标的企业现有的或被许可使用的全部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包括继续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 (6)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其签署的各种协议中的义务、 承诺应当尽义务,或由其承担的其他义务; (7)标的企业按照以往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使用的方 法,保留与其业务有关的所有财务报表及记录。 (8)标的企业按照与本协议签署之前相同的方式开展 其一般和惯常业务(以下简称“日常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保持现行制度,不以任何实质性的方式违背现有的财务制 度; (9)标的企业在日常业务范围内及为项目建设需要订 立任何新的协议或承诺时,如该等协议或承诺的期限、标的 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以合理第三人判断已经超出 了标的企业的日常业务范围、或超过了项目建设需要,或已 经违反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则应当获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若标的企业确需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或为项目建设需要订 立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承担等值或更高价值的承诺或责任, 或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协议或承诺,应当获得乙方的事先书 面同意; (10)标的企业不在日常业务范围之外订立任何新的协 议或承诺; (11)标的企业不在日常业务范围之外终止或处置其全 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 (12)标的企业不对外投资任何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不处置其持有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股权或权益; (13)甲方不将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股权或权 益或资产注入标的企业或从标的企业划出或交由标的企业 托管或从标的企业交由他人托管; (14)标的企业不就任何人提出的或针对任何人提出的 对其业务具有实质影响的任何索赔、诉讼或其它程序进行妥 协或和解; (15)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标的企业不为任何其 它目的修改现有章程; (16)不对标的企业的任何实质性业务、资产设定任何 新的债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在资产和业务上设置抵押、质 押、留置、出借、出租、转让、代为开具信用证、银行承兑 汇票等,除非经过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17)不改变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除非甲方和乙方达 成书面协议; (18)不允许标的企业的任何主要保险单过期或失效; (19)不发生标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新的交易,但标 的企业为日常业务经营所需要的以及按正常贸易条件续展 现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 前通知受让方); (20)标的企业应当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不随 意改变或调整会计制度或政策。 第五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自 公章,且标的企业取得贺兰山风电场20.4MW老旧风机“以大 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及贺兰山风电场二期扩建工程 10.5MW老旧风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改造项目全部核准文 件后生效,各执贰份,其余备用,各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在 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存在中止或终止交易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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