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68835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盛锂电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号),华盛锂电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1,000.00万股,公司股票于 2022年 7月 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8,481.37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18.64万股(求和与前述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同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原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因相关股东履行承诺自动延长 6个月锁定期,合计 42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共计 40,429,04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35%,股东数量为 11名,系沈锦良、沈鸣、李伟锋、林刚、张先林、沈刚、袁玄、袁洋、张雪梅、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二号”)、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三号”)。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年 1月1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3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5股。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 11,000.00万股增至 15,950.0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5月 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涉及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沈锦良、沈鸣、李伟锋、林刚、张先林、沈刚、袁玄、袁洋、张雪梅、华赢二号、华赢三号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锋、林刚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张先林先生于 2019年 3月 23日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于 2025年 7月 12日到期,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实际控制人沈锦良先生、沈鸣先生等 8人于 2025年 7月 11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未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张先林先生不再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8.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0,429,046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年 1月 1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华盛锂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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