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北制药(600812):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8:01:13 中财网 |
|
原标题:
华北制药: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
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2026-00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担保对象一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次担保金额 | 34,8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69,3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担保对象二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担保金额 | 4,975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53,889.06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担保对象三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
| | 本次担保金额 | 12,000万元 |
|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 12,000万元 |
|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9,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80,218.06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3.44%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
华夏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广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坦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分别与
华夏银行、农发行、农行广安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34,800万元、4,975万元、1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9,300万元、53,889.06万元、12,000万元。(含本次)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2025年6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309,500万元,其中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76,500万元、60,000万元、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6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100%。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忱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554463533P | | |
| 成立时间 | 2010年04月28日 | | |
| 注册地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98号 | | |
| 注册资本 | 145,013.9万元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
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
原料药及半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
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及技术
咨询服务等。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230,944.00 | 240,044.46 |
| | 负债总额 | 117,861.15 | 120,450.48 |
| | 资产净额 | 113,082.85 | 119,593.98 |
| | 营业收入 | 58,861.57 | 77,776.41 |
| | 净利润 | -6,511.13 | -6,763.03 |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6.85%,公司全资子公
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7%,交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38%。 | | |
| 法定代表人 | 程俊山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601703350Y | | |
| 成立时间 | 2002年04月02日 | | |
| 注册地 |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106号 | | |
| 注册资本 | 18,505.1637万元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
| 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
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
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
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
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
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357,340.66 | 376,965.99 |
| | 负债总额 | 126,406.78 | 138,099.97 |
| | 资产净额 | 230,933.88 | 238,866.02 |
| | 营业收入 | 117,570.47 | 155,915.18 |
| | 净利润 | 33,967.85 | 46,084.06 |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8418%,交银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9.1582%。 | |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晓敏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2601702681W | | |
| 成立时间 | 1996年03月29日 | | |
| 注册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31
号 | | |
| 注册资本 | 10,947.333982万元人民币(目前工商变更正在办理中
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生物农药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肥
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工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
化、合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50,472.33 | 47,200.76 |
| | 负债总额 | 29,220.35 | 27,175.16 |
| | 资产净额 | 21,251.98 | 20,025.60 |
| | 营业收入 | 38,611.71 | 45,822.01 |
| | 净利润 | 1,226.39 | 1,593.51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 序
号 | 被
担
保
对
象 | 债权
人 | 合
同
名
称 | 保证金
额(万
元) | 保证
方式 | 保证范围 | 保证期间 | 其他
股东
是否
提供
担保 | 是
否
存
在
反
担
保 |
| 1 | 华
民
公
司 | 华夏
银行 | 保
证
合
同 | 15,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
债权本金(大写)壹亿伍仟
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
律师费等华夏银行为实现
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
人的应付费用。 | 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
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
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
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
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
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
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
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 否 | 否 |
| | | 农发
行 | | | | | | | |
| | | | | 19,800 | | | | | |
| | | | | | |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
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
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
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
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
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
所有其他费用。 | 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
年。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
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
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
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
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
日之次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 否 | 否 |
| | | | | | | |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
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
日起三年。 | | |
| 2 | 金
坦
公
司 | 农行
广安
支行 | 保
证
合
同 | 4,975 |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
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
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
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
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
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
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 否 | 否 |
| 3 | 爱
诺
公
司 | 农行
广安
支行 | 保
证
合
同 | 12,000 |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保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
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
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
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
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
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
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 否 | 否 |
| | | | | | | | 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 | |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9月30日,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03%、35.37%、57.89%。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0,218.06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3.44%,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71,218.06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31.77%;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占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9,000.00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3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18,190.00万元及利息358.5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团借款中的5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10年12月24日临2010-018号公告。工行和平支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了诉中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11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8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03140065-2号、债转20150123号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权利人。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1)冀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64%,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