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利达(301268):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7:36:19 中财网
原标题:铭利达: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05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5.81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0.65%。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广东铭利达与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15,00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39.6802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12月 (经审计)
资产总额6,312,262,486.666,103,624,853.82
流动负债3,450,858,175.352,963,799,007.29
银行借款1,514,198,429.301,858,303,516.13
净资产1,801,368,112.581,903,770,995.31
营业收入2,366,045,801.412,558,887,640.94
利润总额-48,863,320.37-475,890,550.77
净利润-37,093,667.79-469,337,283.61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被担保方(主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债权人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2月18日至2026年12月17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6、担保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7、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58,1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0.65%。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11,870.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1.29%。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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