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30120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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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7:01: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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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亦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
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77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45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1月7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666,700股,并于2022年7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50,000,000股变更为66,666,7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666,7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00%。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7月,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66,66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666,68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33,333,3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50股。
2024年5月,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00,00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000,019.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20,000,0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60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6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3,774,00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发前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3,774,000股,占当前总股本的53.145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1月7日(星期三)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户。
1、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股份限售、自
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徐晓飞、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根
据承诺相关内容,徐晓飞、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所持股份原定的
锁定期为2022年7月7日至2025
年7月6日。股东已严格遵守承
诺,该承诺于2025年7月6日
履行完毕。 |
| |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或者上市后 | 根据承诺相关内容,自2022年9
月19日至2022年10月21日, |
| | |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时,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六个月。 |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分别低于发行价46.06元/
股及权益分派后价格45.70元/
股,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
履行条件。徐晓飞、邵峰、田传
科、李东平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2025年7
月6日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
月,延长后股份锁定到期日为
2026年1月6日,并将于2026
年1月7日上市流通。股东已严
格遵守承诺,该承诺将于2026
年1月6日履行完毕。 |
| | | 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
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有其他要
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进行
相应调整。 | 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徐晓飞、邵
峰、田传科、李东平所持股份的
25%将于2026年1月7日上市流
通,剩余股份将继续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锁定。股东已严格遵
守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
| 减持意向承诺 | 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徐晓飞、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 | 对于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
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
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
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
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
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自公
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稳定股价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徐晓
飞、邵峰、田传科、
李东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田传科 |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
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
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
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
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
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
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
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
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
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
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
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
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
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 | 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根
据承诺相关内容,徐晓飞、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已严格遵守承
诺,该承诺于2025年7月6日
履行完毕。 |
| | |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
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
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
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
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
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
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
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
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
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
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
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
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
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
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 | |
| | | 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其增持义务。 | |
| 关于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买
回的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徐晓飞、邵
峰、田传科、李东平 |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
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
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
晓飞、邵峰、田传科、
李东平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
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对本人依法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
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 公司董事:徐晓飞、
邵峰、田传科、李东
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田传科 |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如有),则拟公布
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
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 | 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对本人依法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
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关于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的承
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徐晓飞、邵峰、
田传科、李东平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田传科 |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
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徐晓飞、邵
峰、田传科、李东平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控制除发行人以外的其
他企业。
2、本人自身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
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
动。
3、如发行人之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则本人作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
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
措施,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
或利益,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以外
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
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或活动。
4、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有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
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人自
身以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会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5、凡本人自身、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在承
担科研项目过程中形成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
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并适用于商业化的,其将优先转让
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 | | 6、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
为有效之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的,本承诺将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如上述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
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关于减少并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
晓飞、邵峰、田传科、
李东平 | 1、本人或由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将尽可能地避
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在审议与本人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回避
并放弃表决权,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
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并确保
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
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履行实际
控制人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
交易谋取不当的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4、本人将促使由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如有)
遵守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承诺。如本人或由本人直接、间接
控制的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
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
诺。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本承诺
将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 | 徐晓飞、邵峰、田传科、李东平
将严格遵守并持续履行承诺。 |
2、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发前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1月7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3,77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14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1 | 徐晓飞 | 20,574,000 | 20,574,000 | 注1 |
| 2 | 邵峰 | 14,400,000 | 14,400,000 | |
| 3 | 田传科 | 14,400,000 | 14,400,000 | |
| 4 | 李东平 | 14,400,000 | 14,400,000 | |
| 合计 | 63,774,000 | 63,774,000 | | |
注1:徐晓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0,574,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7.1450%;邵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2.0000%;田传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2.0000%;李东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4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2.0000%。徐晓飞先生、邵峰先生、田传科先生、李东平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田传科先生同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数量
(股) | 本次变动后 | |
|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69,871,500 | 58.2262 | -15,943,500 | 53,928,000 | 44.9400 |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6,097,500 | 5.0812 | +47,830,500 | 53,928,000 | 44.9400 |
| 首发前限售股 | 63,774,000 | 53.1450 | -63,774,000 | 0 | 0.0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50,128,560 | 41.7738 | +15,943,500 | 66,072,060 | 55.0600 |
| 三、总股本 | 120,000,060 | 100.0000 | - | 120,000,060 | 100.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出具的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