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宏创控股(002379):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05日 14:40:23 中财网

原标题:宏创控股: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一办公楼6层电话:010-85230688 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010
目 录
释 义...........................................................................................................................1
正 文...........................................................................................................................5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5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17
三、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1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25
五、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25
六、后续计划...........................................................................................................26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8
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4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34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35
十一、结论意见.......................................................................................................3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上市公司、宏创控股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魏桥铝电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系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指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交易对方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济南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聚信天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信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宏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济南君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铖 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宏拓实业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宏拓实业100%股权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宏拓实业 100%股权的交易
中国宏桥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1378.HK)
宏桥投资(香港)宏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收购报告书》《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自查报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5)》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收购人魏桥铝电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市公司宏创控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宏拓实业100%股权而编制的《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得到收购人的保证: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魏桥铝电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568737XQ
注册地址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波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经营期限2002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产热电(仅限于本企业使用),粉煤灰及粉煤灰空心砌砖、彩色 高强铺地砖;铝矿砂(铝矾土)贸易及加工;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 氧化铝及氧化铝销售;铝锭、铝板、铝箔、铝带和铝制品的加工及 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魏桥铝电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13858296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175,933.3009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波
成立时间1994年7月27日
经营期限1994年7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 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情况1、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宏桥投资(香港)直接及间接持有山东宏桥100%股权,为山东宏桥的控股股东。山东宏桥直接持有魏桥铝电100%股权,为魏桥铝电的控股股东。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为山东宏桥与魏桥铝电的实际控制人。

2、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
人的控股股东为山东宏桥,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的控股股东宏桥投资(香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宏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ROOM2204,22/F,FUFAICOMMERCIALCENTRE,27HILLIER STREET,HONGKONG
企业类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100港元
商业登记号码51832943
成立时间2010年2月18日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3、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1)张波先生基本情况
姓名:张波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230119**********
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邹平经济开发区魏纺路12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 名称担任职务主营业务任职单位 注册地是否与任职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
2018.12-2019.05士平环球 控股有限 公司备任董事投资控股英属维尔京群 岛
2019.05至今     
  董事   
2011.01至今中国宏桥 集团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 裁投资控股开曼群岛
2019.05至今     
  董事会主席、薪酬 委员会成员、提名 委员会成员   
2023.05至今     
  提名委员会主席   
2025.03至今     
  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主席   
2012.11至今山东魏桥董事投资控股邹平县经济开
 宏桥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ROOM2204,22/F,FUFAICOMMERCIALCENTRE,27HILLIER STREET,HONGKONG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至今创业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 发区工业一路 1号 
2010.01至今山东宏桥 新型材料 有限公司董事投资管理山东省邹平县 经济开发区会 仙一路
2019.06至今     
  董事长   
2010.01-2021.01     
  总经理   
2021.11至今     
  总经理   
2006.11至今山东魏桥 铝电有限 公司董事、经理投资管理山东省邹平县 经济开发区工 业六路
2007.01至今     
  董事长   
2007.02至今     
  总经理   
2012.04至今宏桥(香 港)国际 贸易有限 公司董事贸易香港
2019.05至今中国宏桥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投资控股英属维尔京群 岛
2019.06-2021.12山东宏拓 实业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投资控股山东省滨州市 邹平县经济开 发区月河四路 东侧
2021.12至今     
  董事长   
2020.04至今宏桥国际 贸易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贸易山东省滨州市 邹平市经济开 发区会仙一路 南侧铝电大楼 12楼
(2)张红霞女士基本情况
姓名:张红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233019**********
住所:山东省邹平县******
通讯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邹平经济开发区魏纺路1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 名称担任职务主营业务任职单位 注册地是否与任职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
1998.04至今山东魏桥创 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投资控股邹平县经济开发 区工业一路1号
2018.09至今     
  总经理   
2001.06-2025. 06山东魏联印 染有限公司董事长生产销售各 种印染布山东省滨州市邹 平市魏桥镇
2001.11至今滨州魏桥科 技工业园有 限公司董事生产销售棉 纱、棉布滨州市经济开发 区(杜店镇医院西 邻)
2006.06至今魏桥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生产销售棉 纱、棉布、 牛仔布山东省滨州市邹 平市邹平经济开 发区魏纺路1号
2011.10至今魏桥纺织 (香港)贸 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及 执行董事贸易香港
2022.07至今士平环球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投资控股英属维尔京群岛
3
()张艳红女士基本情况
姓名:张艳红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7230119**********
住所:山东省威海******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环翠路88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起止时间任职单位 名称担任职务主营业务任职单位 注册地是否与任职 单位存在产 权关系
2006.11至今魏桥纺织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生产销售棉 纱、棉布、牛 仔布山东省滨州市邹 平市邹平经济开 发区魏纺路1号
2012.11至今山东魏桥创 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投资控股邹平县经济开发 区工业一路1号
2017.06至今威海魏桥纺 织有限公司董事长生产销售棉布环翠省级旅游度 假区工业园内
2017.06至今威海魏桥科 技工业园有 限公司董事长生产销售棉纱威海市环翠区张 村镇
2022.07至今士平环球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投资控股英属维尔京群岛
2020.08至今魏桥纺织贸 易(上海)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贸易上海市青浦区徐 泾镇崧泽大道 2088号三层F区 302室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 收购人控制的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宏拓实业外,魏桥铝电控制的其他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 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控制 关系主营业务
1邹平县宏旭热电有限公司820,000.00100.00%热力生产和供应
2山东魏桥铝电研发中心有限公司20,000.00100.0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
3上海和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100.00%资本投资服务
4山东宏滨国际商贸有限公司3,000.00100.00%其他化工产品批发
5邹平县汇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0.00100.00%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6邹平县汇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0.00100.00%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7滨州渤海科创城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000,000.0010.00%;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投资管理
8滨州汇才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500,100.000.02%;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投资管理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 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控制 关系主营业务
9魏桥佳达新能源船舶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10,000.0060.00%船舶租赁
2、 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及魏桥铝电外,山东宏桥控制的其他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北京宏华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0,000.00100%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邹平县宏利热电有限公司370,000.00100%电力生产
3重庆魏桥金融保理有限公司50,000.00100%商业保理
4云南宏桥新能源有限公司40,000.00100%投资管理
5山东宏迈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30,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6山东宏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0,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7山东宏远智能装备车辆有限公司26,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8山东宏亨鑫仁轻量化材料有限公司14,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9山东宏桥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100,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山东宏桥外,山东宏桥的控股股东宏桥投资(香港)控制的其他主要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山东轻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5,000.00(美元)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2山东宏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0,000.00(美元)100%融资租赁
3宏桥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100,000.00100%商业保理
4山东宏文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10,000.00(美元)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5山东宏衍汽车有限公司60,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6山东仁智汽车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5,000.00(美元)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7山东宏途动力能源有限公司8,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8邹平宏洲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2,000.0060%石墨炭块生产
9山东宏极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5,000.00100%汽车零部件生产
10宏桥(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00(港元)100%贸易
3、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 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控制关系主营业务
1士平环球控股有 限公司0.01(美元)100%(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张艳红 女士分别持有其40%、30%、30%股权)投资控股
2山东张氏家族实 业有限公司10,000.00100%(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张艳红 女士分别持有其40%、30%、30%股权)投资管理
3邹平士平实业有 限公司5,000.00100%(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张艳红 女士分别持有其40%、30%、30%股权)投资管理
4滨州瀚创科技发 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40,010.00张波先生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管理
5威海辰悦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10,000.00张艳红女士持股99.50%无实际业务
6威海明辰置业有 限公司21,000.00张艳红女士持股95.24%物业管理
7山东魏桥创业集 团有限公司200,000.00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张艳红女士分 别持有其13.13%、11.24%、10.14%股 权及滨州瀚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其20%股权投资控股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1、 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魏桥铝电主要通过下属子公司从事热电、铝产业链相关业务。

最近三年,魏桥铝电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资产总计17,536,352.3016,279,855.9714,923,400.16
负债总计7,618,243.897,242,357.736,997,931.00
所有者权益9,918,108.419,037,498.247,925,469.16
营业收入15,048,720.4713,339,204.3512,891,253.58
营业利润2,946,940.941,245,707.751,142,939.48
利润总额2,913,544.211,262,279.631,145,447.13
净利润2,183,755.73965,185.93889,252.27
净资产收益率23.04%11.38%11.16%
资产负债率43.44%44.49%46.89%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 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状况
山东宏桥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最近三年,山东宏桥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资产总计21,624,614.3819,851,749.0018,619,044.02
负债总计10,265,436.979,052,958.108,699,754.41
所有者权益11,359,177.4110,798,790.909,919,289.62
营业收入15,171,809.3913,119,126.8312,971,225.35
营业利润2,790,821.701,255,995.481,251,982.92
利润总额2,755,124.101,276,364.941,243,796.47
净利润2,019,088.83960,818.79963,059.08
净资产收益率18.22%9.28%9.89%
资产负债率47.47%45.60%46.73%
注: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到的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1、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魏桥铝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波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郑淑良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杨丛森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张瑞莲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孙冬冬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牟春玲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苗勇波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 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波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郑淑良副董事长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杨丛森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邓文强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张敬雷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张瑞莲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刘凤海董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孙冬冬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苗勇波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牟春玲监事中国山东省滨州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宏创控股外,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张艳红女士间接持有中国宏01378.HK 61.39% 0.09%
桥( ) 股份;张波先生直接持有中国宏桥 股份。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东宏桥持有重庆魏桥金融保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宏桥投资(香港)分别持有山东宏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宏桥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间接持有和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间接持有士平兴旺私人信托公司100%股权;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控制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

(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目的为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显著改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把握政策机遇,打造全球铝行业龙头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价值,解决同业竞争,回报中小股东。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或处置其已有权益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收购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魏桥铝电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魏桥铝电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一致行动人山东宏桥承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如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如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1 2025
、 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
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中国宏桥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 本次交易对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4、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已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5、 香港联交所确认,本次交易不构成PN15指引下的分拆上市,因此不适用PN15分拆上市相关审批程序;
6、 上市公司已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批准了魏桥铝电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7、 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8、 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所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三、收购方式及相关收购协议
(一)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整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魏桥铝电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其中魏桥铝电为山东宏桥的全资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95.295%股权。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山东宏桥,山东宏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1,096,60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8%;魏桥铝电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收购完成后,山东宏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1,096,605股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魏桥铝电持有上市公司11,335,057,116股股份,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6.98%。山东宏桥和魏桥铝电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将由22.98%上升至88.99%。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股)比例持股数(股)比例
山东宏桥261,096,60522.98%261,096,6052.00%
魏桥铝电--11,335,057,11686.98%
合计261,096,60522.98%11,596,153,72188.99%
本次收购前,山东宏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魏桥铝电,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1月6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本次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 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5.3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前述公式计算的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随之调整。

4) 锁定期
魏桥铝电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魏桥铝电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除魏桥铝电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若上述股份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依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5) 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期间为过渡期。鉴于标的资产有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对过渡期损益安排进行约定。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将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正式约定。

6)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交割
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十(60)日内,本协议各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交割日。

2)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上市公司自交割日起即成为标的公司合法股东,拥有标的公司100%股权并享有和承担相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3) 各方应在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发行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交易对方按照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登记、锁定等相关手续,交易对方应全力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前述事项。

(5)过渡期安排
1)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交易对方不得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

2) 在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应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机构对标的公司尽善良管理之义务,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公司;除正常生产经营之外,未经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提供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或新增重大债务之行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除外)。

(6)人员安排及债权债务处理
1) 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除非相关方另有约定,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职工安置事项。

2) 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

(7)协议的生效
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A.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B.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经交易对方内部有权机构审议批准;
C.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D.中国宏桥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如需);
E.本次交易经香港联交所的批准(如需);
F. 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G.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2) 若出现上述条件不能在可预计的合理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各方应友好协商,在维护各方公平利益的前提下,在继续共同推进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则和目标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和/或本协议进行调整、补充、完善,以使前述目标得以实现。

(8)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中介机构费等合理费用和支出)等。

2)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促成本协议生效条件之成就;在遵守上述约定的前提下,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有权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核准/注册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法实施的,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9)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A.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B.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C.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 无论因何种原因致使本协议终止、解除,各方均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善后事宜。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5年5月22日,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900号),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63,517,935,380.09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63,517,935,380.09元。

(3)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
各方同意,甲方通过向乙方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即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作为甲方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本次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具体如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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