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利达(301268):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5-122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4.31亿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2.77%。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0.00亿元(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上述机构最终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向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00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江苏铭利达与广东铭利达合计为公司提供10,000万元的担保。 3、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分别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合计为广东铭利达提供20,000万元的担保。 4、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分别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子公司香港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铭利达”)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与子公司江苏铭利达合计为香港铭利达提供4,000万元的担保。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39.6802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成立日期:2014年1月20日 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罗马先威西路5号1号楼101室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3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广东铭利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广东铭利达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成立时间:2014年3月14日 2、住所:ROOM517,NEWCITYCENTRE,2LEIYUEMUNROAD,KWUNTONG, KOWLOON,HONGKONG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800万港元 5、商业登记号码:62919461 6、企业类别:私人公司 7、经营范围:压铸,模具,塑胶,铝型材,材料,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8、股权结构:本公司持有香港铭利达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香港铭利达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一)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被担保方(主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债权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8月4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 5、担保最高债权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担保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8、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合同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江苏铭利达为广东铭利达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合同债务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江苏铭利达为香港铭利达提供担保 1、担保方(甲方)名称: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主合同债务人)名称:香港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乙方)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债权最高额限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5、授信业务发生期间: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8、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43,1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2.77%。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197,705.9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3.85%。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公司、江苏铭利达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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