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30060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4:10:33 中财网
原标题:拓斯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通过任何方式能够实际控制上述人员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陈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经理)、副总裁(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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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A章界定的关连交易,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的任何洽谈或协议,均不得买卖本公司的任何证券。

参与上述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内幕消息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醒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倘有内幕消息,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其所属上市发行人的证券。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查阅及核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公司证券部处理上述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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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所界定而不时修订的含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A条,就某上市法团而言,内幕消息指(a)关于(i)该法团的;(ii)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iii)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b)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就以下情况,董事须于三个工作日内(或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更早时间)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利益:(一)该董事买卖公司股票;
(二)该董事签订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合同;
(三)该董事持有公司认股证/认沽证数量出现变动;
(四)当公司进行收购,而该董事持有有关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利益。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通知书上必须注明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主席若买卖本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前于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

本公司董秘办或董事会授权人员须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书面回复(以下简称“确认书”)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按确认书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五个营业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董事会主席于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本公司董秘办或董事会授权人员须就上述所有通知及书面回复文件完整保存并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及汇总。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获准买卖证券之后出现股价敏感资料,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买卖本公司的任何证券。

公司的董事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本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雇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管有与任何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在本制度禁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证券之期间买卖该等证券。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季度向公司董秘办申报其持有的股权利益。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六条就董事进行的证券交易而言,公司须在其中期报告、中期摘要报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一)公司是否有采纳一套比《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的守则;
(二)在向所有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确定公司的董事有否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及公司自订的制度;
(三)如有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所订标准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九)其他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二十条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1%的整数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或转让属本制度所禁止者,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之前,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让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人员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董事证券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证券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必须立即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主席(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发行人的证券董事借此证券出售或转让去应付一项无法以其它方法解决的紧急财务承担,或会被视为特殊情况的其中一个例子。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首发前已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八)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二)、(三)之规定;
(九)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十)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十一)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十二)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十三)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十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A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港股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紧急财务承担情况除外;
(二)公司A股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港股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香港上市规则》下的紧急财务承担情况除外;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必须在每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上述规定而不得买卖其证券的期间开始前,预先通知香港联交所。

本制度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第三十三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十三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四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否则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将其所持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一: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请表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姓名 
 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证券类型□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份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份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
附件三: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申报表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份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
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姓名 
 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交易主体□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或证件号码:
 证券类型□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股/份
 交易均价元/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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