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ETF景顺 : 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5年12月31日 12:15:53 中财网

原标题:电力ETF景顺 : 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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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3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7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ETF
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将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非深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进行,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以赎回;T日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T+1 ETF ETF
出, 日可用于申购 份额;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用于申购 份额。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九)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十二)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十三)指数编制规则概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将样本空间证券按中证行业分类方法分类;
(2)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等于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3)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50只,则依次剔除行业内全部证券成交金额排名后10%的证券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行业内全部证券98%以后的证券,剔除过程中优先确保剩余证券数量不少于50只,将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3、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目录
一、绪言...........................................................1二、释义...........................................................2三、基金管理人.....................................................7四、基金托管人....................................................21五、相关服务机构..................................................28六、基金的募集....................................................30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7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8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9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非交易过户..............................41十一、基金的投资..................................................54十二、基金的财产..................................................60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61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6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70十八、风险揭示....................................................76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85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0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2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3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24二十六、备查文件.................................................126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修订)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业务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29、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3、登记业务:指《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1、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指数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3、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7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叶才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2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9%
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
4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1%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基建财务处助理会计师、资金处助理会计师、财务部副处长、财务部资金处副处长、财务部财会二处处长、财务部财会一处处长、财务部副经理,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审计部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并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兼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兼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兼任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兼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卫学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北京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

2008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龚丽丽女士,理学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基金经理。2022年3月加入本公司,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11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ETF与创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具有1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龚丽丽女士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序号任职时间离任时间基金名称
12015/06/032017/08/10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019/11/272020/04/09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3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6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7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92017/12/262020/07/2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019/11/272020/11/10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112019/11/272020/12/31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22019/11/272020/12/31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132018/09/042022/03/08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142019/10/252022/03/08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152019/11/212022/03/08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62019/11/272022/03/08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72019/11/272022/03/16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2019/11/272022/03/16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92019/11/272022/03/16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2021/07/202022/03/16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12021/09/162022/03/16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22024/05/302024/11/21景顺长城国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32024/05/302025/07/24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龚丽丽女士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序号基金名称
1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
3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2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6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8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景顺长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景顺长城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2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成立时间:2006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8]1549号
联系人:郑晗
电话:0755-81682147
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王苏望
现任国投证券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先后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储蓄所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融衍生品部总经理(兼任)。

(2)彭澎
现任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行政负责人。曾先后担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职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中心交易系统运行岗、营运中心交易运行组负责人、营运中心营运业务管理岗、营运中心管理B角。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总部设于深圳,在全国设立了50家分公司、拥有300多家证券营业部,全资拥有子公司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作为全牌照业务综合券商,多项业务排名进入全国前列,行业地位不断提升。

2009年至2018年,公司在证券行业分类评级中连续获A类A级以上评级,其中2011年至2013年达到行业获评评级最高的A类AA级。2020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公司再次获得行业最高的A类AA级评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2769.10亿元,净资产513.95亿元。

三、托管业务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部门设置
资产托管部于2015年9月正式成立,为总部一级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产托管相关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隔离。部门安排在专门的固定场所办公,设置封闭式、独立的操作房间,安装独立的门禁系统、办公区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电话录音系统,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的安全。

资产托管部作为资产托管业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开展该业务的集中管理和运作。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组、托管服务组、运营支持组、系统运维组等业务小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2、员工情况
资产托管部设置了资金结算岗、估值核算岗、投资监督岗、信息披露岗、内部稽核岗、系统运维岗、市场营销岗、产品经理岗等重要岗位,工作内容覆盖基金结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系统运维、市场推广、产品设计等业务范畴。其中,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工作经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0多人,所有岗位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所有核心岗位人员均已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投证券是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将严格按照权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投证券累计托管产品共2047只,其中托管的公募基金产品11只,私募基金产品1949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87只。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资产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实施资产托管部全员风险管理,各岗位人员承担其岗位风险控制职责。

资产托管部下设内部稽核岗和合规专员。内部稽核岗具体行使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控监察稽核职能,对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反馈。合规专员负责协助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落实托管部的合规管理目标和要求、履行相关合规管理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资产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先做好相关制度建设。

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措施
(1)资产保管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托管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不同托管资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建立托管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托管资产安全。

(2)授权管理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为公司对在岗人员职务性授权,资产托管部相关规章制度对资产托管部在岗人员形成制度性授权。

(3)资金结算的内部控制。资产托管部制定规范的清算岗位制度、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划付,建立复核和授权机制进行清算资金的调拨,严禁超越权限或未经审核调拨清算资金。

(4)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内部控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财会制度,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对所托管的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托管资产的会计核算独立于托管人的会计核算。

(5)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按工作性质、工作环节和人员岗位职责,设置各自业务系统权限及运用权限处理业务。系统维护和系统使用人员应分离,系统密码定期更换。

(6)投资监督的内部控制。在托管业务系统中设置监控指标,实现系统自动跟踪、自动提示与预警报告,对管理人运作的资产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监督,编写投资运作监督的相关报告报送监管机构。

(7)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完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叶才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廖文琳
联系电话:0755-218993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王健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71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电力公用事业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前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5)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和申购本基金。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M<50万份0.80%
50万份≤M<100万份0.50%
M≥100万份每笔5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10.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10.8/1.00=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10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100,010份基金份额。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8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55.8/1.00=5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份额55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500,05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5、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就认购期内的允许作为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录予以公告并不时调整。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单。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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