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业股份(605117):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在公司现有文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证券及上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集团公司”)。 第三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且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加强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本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成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小组,保密和档案管理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具体成员由总经理指定,任职期限为三年。保密和档案管理小组对集团公司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负责统筹、指导和安排落实本制度项下公司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公司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九条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前款所称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同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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