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601799):星宇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与ESG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ESG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或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ESG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投资决策和ESG相关方面的资料。 投资评审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SG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提议符合公司战略的ESG事宜相关框架、政策及行动计划; (二)评估及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的ESG相关风险及事宜,包括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相关的依赖、影响、风险与机遇等; (三)提议包括气候与自然相关等ESG目标,并监督检查相关目标进展;(四)收集、整理、编制公司就ESG相关事宜表现的公开披露; (五)定期向战略与ESG委员会进行汇报; (六)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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