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6000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下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关联人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 易的审核、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包括上市地上市规 则定义的关联/连交易和关联/连人。 第二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全部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委员不少于三人,且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选举产 生。 第七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 董事会一致。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其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 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报告; (三)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其审批程序和标 准等内容; (四)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五)负责审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 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关联交易事项时,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十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的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不迟于 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在三分之二以 上全体委员无异议的,也可少于三日,也可采用其他通知方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主席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任何票数 相等的情况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有一票额外的或决定性 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需由委员亲自出席,不得 代理。 第十六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 半数以上全体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主席缺位时,由半数 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召 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 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 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 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全体委 员同意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或事项后,方可对其进行审议和作出决 议。 第七章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 制作会议记录,委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各位委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 字。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书面文件应提供给全体委员以作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将按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于公司及上 市地交易所网站刊发。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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