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拓斯达(300607):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5-08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或“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8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 衡: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 规定,广东证监局近期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2023年向某客户销售产品, 截至2023年底,该客户尚未获得商品的控制权,公司2023年未达 到收入确认条件,提前确认收入796.86万元,导致2023年多确认 收入796.86万元、多确认利润238.29万元,导致2024年少确认收 入796.86万元、少确认利润238.2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二)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2024年账面确认的成本中,有 403.69万元实际已于2023年完工,应确认为2023年成本。导致2023 年少确认成本403.69万元、多确认利润403.69万元,导致2024年 多确认成本403.69万元、少确认利润403.69万元。上述情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一是2024年,拓斯达单 项计提某客户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时,未充分关注诉讼保全资金的权 属情况,导致202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113.01万元。二是2023年, 拓斯达对该客户相同项目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采用不同的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实际置换金额与披露不一致。拓 斯达于2021年3月7日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 书,说明书中记载的需要募集资金置换的预先投入,与后续董事会 审议并实际置换的预先投入金额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23、2024年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二是内幕信息档案管理不到位。公司于2023 年8月对某事项制作内幕信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仅将相关人 员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向交易所报送,相应人员未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三是公司2024年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载的个别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与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不一致的情况;同时,也存在向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个别人员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吴丰礼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周永 冲对上述(一)至(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秘谢仕梅对 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秘全衡对上述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 证监局决定对拓斯达、吴丰礼、周永冲、谢仕梅、全衡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 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 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 问题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落实,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及法律法 规规定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将于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 报告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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