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21:00:46 中财网
原标题:汉仪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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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北京市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8层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谢立群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


1.4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9人,代表股份27,422,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1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3人,代表股份24,499,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46人,代表股份2,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7%。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46人,代表股份2,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46人,代表股份2,9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7%。


2.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2.4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398,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8%;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95%;反对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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