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股份(00219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20:55:27 中财网
原标题:融捷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妨碍、阻挠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对内部控制等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以及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时间。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审计计划与审计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做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发展规划、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二)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三)提出并制定内部审计有关管理制度,参与评审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四)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被审计单位所有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等,有权对文件、实物进行复印、复制、拍照等;(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较严重违法违规、较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被审计单位相关主管领导报告,作出临时制止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违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违纪、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审议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审议程序;
(二)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四)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审议程序;
(二)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三)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的,是否存在公司利益受损风险,是否披露主要原因;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二)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三)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四)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三)是否是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是否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逾期未收回的,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五)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在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档案保存时间为10年,其他内部审计计划与开展审计项目底稿、报告等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为5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上级主管领导责令改正,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接受审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或者公司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融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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