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00062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956号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7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956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安汽车”)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长安汽车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编制,如实反映长安汽车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长安汽车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长安汽车截至 2025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长安公司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 海 2025年 12月 29日 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的核准,本公司向包括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560,747,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4.10元,扣除应承担的承销费和保荐费后本公司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5,988,059,154.12元。实收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5,986,084,079.3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10月 9日到账,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 60662431_D02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管理程序”),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变更、监督及披露等进行了规定。 上述管理程序业经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当时生效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管理程序》的要求,2020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 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 2020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H系列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CD569 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 160,545.86万元变更用于“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 4月 28日披露的《关于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闲置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原计划的 H系列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CD569生产线建设项目、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等 4个募投项目投入资金与前期规划相比存在部分节余。根据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和现阶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调整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并将节余资金160,545.86万元用于公司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 2025年,公司对 H系列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新截至 2025年 9月 30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568.64万元(包括利息收入等)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相关审议程序。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碰撞试验室能力升级建设项目旨在提升长安汽车自主创新能力,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碰撞试验室。本项目不涉及生产能力建设,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其产生的效益情况。 新一代节能产品转型升级项目主要涉及项目研发阶段的支出,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其产生的效益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 未能实现承诺收益的说明 合肥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调整升级项目未达预计收益,主要系近年来新能源渗透率持续提升,传统燃油乘用车销量下滑,行业竞争加剧。 四、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信息对照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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