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博世科(300422):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25-113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68,903,523.5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已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鉴于调解书尚需各方履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最终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湘31民初51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因公司与花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垣县盛鑫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公司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湖南湘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曾用名“花垣县十八洞国有资产资源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 )。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上述案件立案受理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的基础上再次进行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湘31民初5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花垣县盛鑫公司认可根据案涉协议的约定应付未付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147,074,897.32元及延期未支付利息21,828,626.22元,合计168,903,523.54元(本金和利息均为暂定金额,本金及利息最终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审计结论为准,利息随审计结论调整); 2、花垣县盛鑫公司自愿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1,000.00万元本金,自2026年1月开始按等额本金方式等分为60期按月(每月月底)向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每期还款含固定本金、当期新生利息及固定延期利息;3、为保障约定履行的相关付款义务,花垣县盛鑫公司以其持有的相关股权作为担保,花垣国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湖南花垣十八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花垣县盛鑫公司按照解除协议约定的相关履行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4、花垣县盛鑫公司与公司应当在解除协议生效后及时完成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调解协议生效后260日内完成,其结论为最终依据。若非因公司及其关联方原因导致12个月内未完成竣工验收与结算审计,则以暂定金额作为最终结算金额; 5、若最终应付金额低于暂定金额,花垣县盛鑫公司已多付的款项(含延期利息及新生利息)视为提前归还本金。若最终金额高于暂定金额,差额由花垣县盛鑫公司按剩余期限等额追加支付; 质押,或2025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1,000万元,或2026年起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四个月未足额支付当期款项,公司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本息。 触发上述情形时若结算审计尚未完成,则以暂定金额为最终执行金额;7、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448,159.00元,由公司和花垣县盛鑫公司各承担224,079.50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2025 12 26 事项。自 年 月 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未新增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已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鉴于调解书尚需各方履行,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最终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跟进《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进展,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5)湘31民初51号〕。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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