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华润微(688396):《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并成为经迁册公司后当日生效)

时间:2025年12月29日 17:50: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润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并成为经迁册公司后当日生效)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ChinaResources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
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以下简称“《公司条例》”)
及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子公司为纳入合
并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
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
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
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预算管理
第五条公司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公
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
经营情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等关键要素,由财务部完成
对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包含公司为子公司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
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在担保预算规模范围内,有合理业务需要且风险
可控的情况下,不发生担保要素重大变化的,由财务部审批;
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包括提供担保的性质、限额、范围、审批程序、费率水平等。

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
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
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
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
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控制对外担保规模》
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及子公
司原则上不应对外出具含有或可能被解释为担保承诺、流动
性支持、差额补足、债务加入等内容的函件、承诺书、协议
等类担保文件。若确需出具的,应当严格按照出具担保文件
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财务部和法律合规部审核、总
法律顾问、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和党
委会审议通过,再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策。

第十一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
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
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
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
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
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
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
能力的下属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
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
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担
保;公司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企业之间不得互保,子公司不
得对母公司提供担保;以上因客观原因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
可控的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再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公司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
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法律、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
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
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能提供本办
法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控制对外担保规模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担保规模原则上应不超过年度担保
预算,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
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
上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年合并净资产的40%,单
户子公司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年净资产的50%。

第十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下属
子公司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
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确需对下属子公司提供超股比
担保的,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
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
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参照战略合作银行同期对公司提供融
资性保函的费率区间,并依据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

第七章并购和处置过程中的特殊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在对有股权处置计划的持股公司提供担
保时,应尽可能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时担保自动解除
或一并转出。

第十九条对因划出公司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
的担保、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应当在处置之日起两年
内处理完毕。应避免因并购、股权处置而新产生对子公司、
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确有需要对子公司提供超股比担保
的,应提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章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二十条根据相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
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必须符合相关披露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
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十章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
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
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
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
恶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
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
(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与对
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
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后续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依
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
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公司二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成为经
迁册公司后当日生效并实施。原(2022)财务第2号《华润微
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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