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冠豪高新(600433):冠豪高新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 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他人或企业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 留置等多种形式,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协议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指 的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 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实施担保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包括直接的利益,或 者公司能间接从担保行为中受益,不损害股东权益; (三)被担保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够独立自主经营, 不存在恶性风险,并有一定的偿债与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控制原则:为降低担保风险,在担保的履行 过程中,要制订担保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 的财务状况及还款情况,力争将担保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事项的统一申请、登记 备案管理。 第二章公司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 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 付利息的情形; (五)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六)不得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子企 业超股比担保; (七)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 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八)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内部无直接股 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未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资金归口部门作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管 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 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资金归口部门报 送担保申请、及公司资金归口部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 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 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 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 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 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八)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审查意见,董事会或股东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 据。 第九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 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九条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九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担保事项进行表决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 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会对该等担保事 项做出相关决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 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 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 等情况。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 以上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 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担保事项,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 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 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 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公司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该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 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风险合规部门审查。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 报送公司资金归口部门登记备案。资金归口部门需建立担保 台帐,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做好记录,以备后续评估 与核实。担保相关资料的归档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 的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 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 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 供担保的,或公司所提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 当视为新的担保,必须重新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 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归口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 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 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资金归口部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资金归口部门应督促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 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参与公司所提供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 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 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 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 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信息,直至 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生 效,原2022年1月发布的《担保管理制度》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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