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雅创电子(301099):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5-138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截至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了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业务相关方”)申请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相关业务)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20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同时,结合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业务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为子公司采购业务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担保责任等)提供人民币5亿元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下属公司其他股东将不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止。 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就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谭慕”)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整。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上海谭慕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鉴于上海谭慕 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公司将上海谭慕认定为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下的担保对象。前述对上海谭慕提供担保后,在银行授信业务下,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余额为19,175.4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0,824.60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主合同项下可能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主合同 1.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1.1.2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1.2最高债权额 1.2.1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见合同要素表的约定。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乙方适用的、以合理的规则和方式确定的外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如适用)。涉及外币业务结算的,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执行。 1.2.2最高债权额包括最高债权本金额以及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具有以下含义: 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主债权中本金部分(简称“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最高额,是指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最高限额。 第2条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第3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第4条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30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开展采购业务预计提供5亿元人民币),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提供担保总余额人民币74,164.47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59.7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00%。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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