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霍普股份(301024):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8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2025 4 29 2025 5 20 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年月 日及 年月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御光者”)、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御光者”)、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新能源”)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950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总计 万元,期限96个月。公司与苏州金租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前述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溧阳御光者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CP6R9D1E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湖大道86-1号写字楼4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期限:2023年7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张家港御光者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DANB9X2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绿景雅苑G2幢M215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 营业期限:2024年1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霍普新能源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CA1D8L1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寸滩街道海尔路319号(重庆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二楼2号会议室)-3-00477 法定代表人:李俊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营业期限:2023年3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充电桩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苏爱珀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溧阳御光者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27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江苏爱珀科所持溧阳御光者100%股权质押担保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张家港御光者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张家港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8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江苏爱珀科所持张家港御光者100%股权质押担保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霍普新能源相关《保证合同》及《质押合同》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6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及江苏爱珀科所持霍普新能源100%股权质押担保 4、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说明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虽然本次被担保方其他间接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212.8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1.36%。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苏州金租签署的相关《保证合同》; 2、江苏爱珀科与苏州金租签署的相关《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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