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源LOF (162715):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广发聚源LOF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3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16号文核准,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8日生效。2014年8月18日,《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4年8月18日起,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12月2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6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3、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转型: 指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定期开放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 运作方式、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 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更名为“广发 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 项 23、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作为销售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4、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B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过户系统 2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 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30、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9、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43、《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50、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 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三种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A类及B类基金份 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 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60、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项军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市政府、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上海政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兼任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总监、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吴迪女士,理学硕士,FRM,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广发景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27日起任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起任职)、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2月28日起任职)、广发景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26日起任职)、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23年6月29日起任职)、广发汇佳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2024年2月29日起任职)、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5月7日起任职)、广发恒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5月7日起任职)、广发集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25日起任职)、广发稳信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11月25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研究员、固定收益管理总部研究员、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4年12月20日)、广发中债0-2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5年3月11日)、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7日)、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8日至2025年5月7日)、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3月21日至2025年11月26日)。 历任基金经理:谢军,任职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8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宋倩倩女士、特定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吴迪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投资风控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98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二)B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联系人:吴琳杰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阳、吴琳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1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8日生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于2013年7月10日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代码为162715。 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及其相关事宜,将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转型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于2014年8月18日生效,自该日起,《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的变更登记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3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2715,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344,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2716;场内简称:广发聚源LOF)。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支持跨系统转托管。 因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自2014年8月18日开始停牌。2014年8月20日,经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复牌。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六、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 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①场外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②场外B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持有期限不超过7天(不含)的为1.50%,持有期限 7天及以上的为 0.10%。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通过场外赎回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系统确认份额的顺序,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适用赎回费率。 ①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1: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申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申购份额=9,970.09/1.0500=9,49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3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95.32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 例2:如果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0%)=10,000.00元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0.85元。 例3: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对应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 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485.87份 B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内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110.00=109,89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场外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元。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00%,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B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例4: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450.00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 (1)全额支付: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 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C类基金份额,以及 B类基金份额与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的相互转换。 对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且随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