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威海广泰(002111):收购报告书摘要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威海广泰 股票代码:002111 收购人名称: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16-6号301室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名称:李光太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名称: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5号 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5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威海广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未导致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2目录...............................................................3释义...............................................................4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5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第三节收购方式...................................................14第四节资金来源...................................................17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18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9收购人声明........................................................20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光太作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光太,男,194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山东工业大学,大学本科,研究员级高工。历任天津电气传动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机械部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先后获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威海市劳动模范、威海市发明家协会理事长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威海广泰名誉董事长、董事,威海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3、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光太先生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直接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广泰投资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持有广泰租赁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的股权或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威海广拓成立于2025年12月17日,成立未满三年,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威海广拓除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10,000,000 1.88% 的威海广泰 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 的股份用以实施家 族信托计划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 (四)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未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李光太,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且广泰投资、李光太均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威海广拓与广泰投资、李光太为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人之一——李光太 1、李光太基本情况 威海广拓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介绍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威海广拓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3、李光太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光太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李光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光太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李光太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李光太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广泰投资 1、广泰投资基本情况
(1)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李光太担任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李文轩 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 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广泰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注:李光太与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与李荀系父女关系,李文轩与李昊彦系父子关系。 (2)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李光太作为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文轩作为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基本情况如下: 李文轩,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兰州铁路学院,大专学历。曾任威海广泰董事、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任威海广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广大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威海广泰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营口广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津广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广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山东广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威海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3)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文轩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李文轩先生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直接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及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的份额。广泰投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广泰投资成立于1997年1月24日,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咨询服务。 威海海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广泰投资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3)第0042号、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4)第0050号和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5)第0037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广泰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广泰投资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广泰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广泰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未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文轩,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广泰投资”之“2、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6、广泰投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广泰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7、广泰投资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泰投资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的方式,直接持有威海广泰的部分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0.01%财产份额,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99.99%财产份额。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12月25日,威海广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威海广拓出资9,140万元,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威海广拓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李 光太直接持有公司67,344,77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6%。收购人一 致行动人广泰投资持有公司145,563,1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6%。 本次收购前,威海广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直接持有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8%。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李光太直接持有公司57,344,77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8%。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持有公司145,563,1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6%。 本次收购后,威海广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李光太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实现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之信托目的,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威海广拓之有限合伙协议,李光太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信托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李光太的指令认缴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威海广拓的目的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投资并长期持有威海广泰股份,以期通过威海广泰股份的分红及卖出收益支持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除该约定目的以外,威海广拓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投资活动。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外,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共持有威海广泰57,344,773股股份,其中的50,508,580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股(董事限售股)。 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的李光太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无限售条件,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股权所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9,14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来源于家族信托的自有资金,其中家族信托出资来源为委托人李光太认购家族信托时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未导致威海广泰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收购人: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光太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 李光太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轩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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