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科工(601226):华电科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19:20: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电科工:华电科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已于2015年5月29日审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
于2025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订《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与项目中标(签订)相关的重大合同、特别重大合同的信息披
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合同指公司、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中标(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采购等合
同以及签订战略合作等协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项目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
重大合同标准的;
(二)销售项目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但未达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
(三)销售项目金额虽未超过2亿元人民币,但属于首台套
应用或首次在某领域应用,且对公司业务拓展有重大影响或重大
意义的;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合作等协议;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是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归
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的要
求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合同披露内容和流程
第六条 重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或人员应依据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
规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或重大合同签署当日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向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理相关文件的信息披露备案
手续。(见附表)
第七条 重大合同备案文件包括:
(一)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
(二)重大合同及其附件的扫描件;
(三)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汇总重大合同相关文件信
息,编制并发布关于中标重大项目的提示性公告或关于重大合同
的公告。

第九条 关于中标重大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中标日期、中标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标的、中标金额、
中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如适
用)等。

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合同主体、
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如适用)等。

第十条 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重大
合同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编制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流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审
批手续后,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重大合同相关公告属于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合作方利益,且未达
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可不予披
露;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不予
披露。

第三章 重大合同信息披露文档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及时将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相关文档及刊登相关公告的报纸进行
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附表:

重大合同信息报告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合同相对方 
合同标的、价款等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说明 
  
附件: 
重大合同信息提供部门 
经办人:审核人:
重大合同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 
相关部门 
经办人:审核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经办人:审核人: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  
备注: 1.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重大合同签署)当日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办理相关文件的信息 披露备案手续; 2.应提供的重大合同备案文件包括: (1)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 (2)重大合同及其附件的扫描件; (3)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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