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四方新材(605122):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达成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调整后为2,235.61万元;自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6,635,977.89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89号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区法院”)申请起诉。2025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2025年9月3日公司诉讼费缴费成功并收到洪山区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为谭鑫、覃凤;被告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诉讼代理人为黄强。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中建三局于2021年4月19日在武汉市洪山区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中建三局承建的“茶惠大道一标段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约定了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后于2023年签订《茶惠大道工程商品混凝土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定了新的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原合同约定向中建三局供应商品混凝土,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公司向中建三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共计货款125,373,574.91元。 截至2025年8月1日,中建三局已经向公司支付66,539,000.00元,逾期未支付到期应收进度货款21,222,502.44元,尾款尚未到期。经公司多次沟通后仍无法收回前述逾期到期应收进度货款。 (二)诉讼请求 公司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货款21,222,502.44元; 2、请求判令中建三局支付公司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日为109,649.6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中建三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21,332,152.04元。 三、案件调解情况 2025年12月23日,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与中建三局在洪山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近日,公司收到洪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中建三局支付公司到期货款共计22,356,093.51元,该款项于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300万,剩余1,356,093.51元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90元,由公司负担; (三)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与中建三局间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前次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披露后,截至2025年9月2日,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6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26,635,977.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双方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后续案件执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25年9月2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48项,涉及诉讼金额为13,379.26万元。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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