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00042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工集 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 了核实,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 分/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 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 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确定2025年12月2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6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36 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8.30万份股票期权,以4.84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45名激励对象授予28,361.60万股限制性 股票。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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