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有关表述统一调整;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470.000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8470.0005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605.000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48605.0005万元。 |
| 2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
| 3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但是,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
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遵守本款规定。 | |
| 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
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 本公司股票:
30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 | |
| 5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 6 |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80
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
| | |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7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
| |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
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8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2/3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2/3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时,即少
于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
| 9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 10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且均连续持有公司股
份 12个月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且均连续持有公司股份 12个月以上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2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11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列席会议。 | |
| 12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13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14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15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 |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
| 16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或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并
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3%以上且
均持有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的股东提
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提名股东应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
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
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
会就选举或更换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 第八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上述董事候选
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
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2
行累积投票制。但是,股东会选举 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17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18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3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年;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
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证
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
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董事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 |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 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是否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
的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 |
| 19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20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视
频等口头方式,或专人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邮寄的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