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三元股份(600429):三元股份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三元德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5年12月22日 19:45:45 中财网
原标题:三元股份:三元股份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三元德宏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天圆开评报字[2025]第 000232号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24年 12月 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根据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三元食品向南郊农场协议转让所持三元德宏 10%股权的通知》京首农发[2025]217号,同意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京市南郊农场有限公司。为此需对经济行为涉及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4年 12月 31日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851.51万元,评估减值 2,836.52万元,减值率 9.55%。

特别事项说明:
1.南郊农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以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宏公司”为实施主体的代建项目,收取 13%的管理费收入。德宏公司根据 2020年由政府(三)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持有被评估单位 10%股权。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三元食品向南郊农场协议转让所持三元德宏 10%股权的通知》京首农发[2025]217号,同意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以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北京市南郊农场有限公司。为此需对经济行为涉及的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是北京三元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一、流动资产合计696,737,484.10
货币资金3,867,976.44
其他应收款357,425,590.00
存货334,506,306.86
其他流动资产937,610.80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1,028,807.41
固定资产105,803.34
使用权资产923,004.07
三、资产总计697,766,291.51
四、流动负债合计400,535,057.10
应付账款1,624,406.19
预收款项763,007.67
合同负债22,676,670.75
应付职工薪酬688,815.80
应交税费397,391.20
其他应付款373,846,688.8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38,076.64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350,962.55
租赁负债350,962.55
六、负债总计400,886,019.65
七、净资产296,880,271.86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范围内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2024年 12月 31日。

(二)评估基准日是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综合考虑资产状况及经济行为实施情况,由委托人确定。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三元食品向南郊农场协议转让所持三元德宏10%股权的通知》京首农发[2025]217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 7月 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12月 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5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10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 8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691号令,2017年); 8.《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4月 21日财政部令第 86号公布,根据 2019年 1月 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 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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