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000301):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触及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85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触及1%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科技”)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苏州”、“本次增持主体”)计划自2025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2、自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收盘期间,盛虹苏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918,631股,占公司总股本(以2025年12月16日公司总股本6,611,230,317股为计算基数,下同)比例的0.92%,增持金额为57,681.4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石化”)、盛虹苏州、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虹实业”)、朱红梅、朱红娟、朱敏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67.15%增加至68.07%,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近日,公司收到本次增持主体出具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及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增持股份金额:盛虹苏州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6月17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五)增持股份的方式和种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六)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八)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12月16日收盘期间,盛虹苏州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0,918,63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92%,增持金额为57,681.4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虹石化、盛虹苏州、博虹实业、朱红梅、朱红娟、朱敏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67.15%增加至68.07%,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份增持事项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二)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暨持股5%以上的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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