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60340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汇通控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467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公司2025年12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2月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8户,共代表股份90,206,947股,占公司总股本126,030,000股的71.575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15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户。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2025年12月10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132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3、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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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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