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605081):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12-14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2025年12月17日10:30在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899弄兰韵文化中心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非累计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均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89名,持有公司32,185,71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8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靖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97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1445%;反对57,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91%;弃权2,148,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6.6764%。 2. 审议《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30,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3398%;反对21,34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3323%;弃权10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79%。 本议案由持股1%以上股东冀跃飞先生提出。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获得通过,议案2未获得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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