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发科技(600143):金发科技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6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同日,公司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00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折合人民币7,078.90万元。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1,00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折合人民币7,078.90万元。前述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在恒生银行之授信提供的担保,与此前公司分别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为美元4,000.00万元、美元8,0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披露的《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共用担保额度,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在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 同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21,464.41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28,535.59万元;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7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000.00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22,700.00万元。 同日,公司全资子公司HONGKONGKINGFADEVELOPMENTCO., LIMITED PTBANKHSBCINDONESIA (以下简称“香港金发”)向 (以下简 称“汇丰银行”)出具了《担保书》,为PTKINGFASCIANDTECH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美元500.00万元,折合人民币3,539.45万元。 上述外币按2025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其他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广东金发、宁波金发、印尼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广东金发提供担保额度35亿元,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公司为宁波金发提供担保额度82亿元。此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可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在不超过232.20亿元的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高担保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本次调剂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印尼金发提供担保额度,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或授权期间新设立或新纳入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7,8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已调整为926,500.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进行如下调剂: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支)行 债务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10月23日至2028年4月16日期间签 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办理快易付买方保理、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担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快易付共同买方保理、进口押汇、即期国内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远期国内信用证、衍生产品业务、出口发票融资、出口押汇、离岸贷款(居民)-跨境直贷、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即期信用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2025年12月16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辽宁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1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 3、主协议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5年5月28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2)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3)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4)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5)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债权确定期间: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2025年12月16日,公司向恒生银行出具了《公司保证函》,为宁波金发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公司签发《确认函》,明确本次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提供的担保,与此前公司分别为辽宁金发、宁波金发在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担保共用担保额度,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在恒生银行及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之授信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公司为宁波金发、辽宁金发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分别不超过美元9,000.00万元、美元5,000.00万元)。《公司保证函》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债权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债权额:美元1000万元或等值人民币 3、主协议 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份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包括其补充/附属协议及所有交易有效约定,不论交易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不时修改、补充或更新。 4、担保债务范围: 被担保人在主协议项下或与主协议有关而由被担保人不时欠付债权人的以及不时对债权人产生/负有的所有款项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6) 被担保人因债权确定期间内与债权人订立的交易,以及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双方之间已经存在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而欠付和/或应付给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7) 上述债务之上已经或将产生的任何利息、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8) 为实现主协议和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9) 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10) 被担保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或以其它方式应向银行支付的、与主协议有关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费用、开支、支出和/或款项。 5、债权确定期间: 自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6日;或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承担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之日提前到期,且该等情形下该日将视作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 6、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起三年。如果任意被担保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主合同 1 2 3 4 5 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5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4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2)承兑商业汇票; (3)开立信用证; (4)出具保函; (5)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等。 3、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②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保证人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合同债务人宁波金发或其关联人与债权人间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提供担保。 4、保证方式: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2025年12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债务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2、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LD1901325000011。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4日。 本合同之主债权还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已经签署的以下编号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LD1901325000011。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37亿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2025年12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金发向汇丰银行签发《担保书》,香港金发为印尼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HONGKONGKINGFADEVELOPMENTCO.,LIMITED 债权人:PTBANKHSBCINDONESIA 债务人:PTKINGFASCIANDTECHINDONESIA 2、担保最高债务金额:美元50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担保持续有效,直至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后的一个月为止。 即使在通知后,保证人对通知终止前债务人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任何时间、以任何货币、任何形式(包括实际或或有负债)欠付债权人的所有款项、债务及责任;逾期未付利息;债权人因执行本担保书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开支及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提供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1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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