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蕊斯(301257):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70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司股东淄博弘润盈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弘润盈科新材料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润盈科”)、股东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82%)、73,1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25%)、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0%)。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相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股份数量。 4、公司股东弘润盈科、石河子睿新和财务总监宋卫红女士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其此前所作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弘润盈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石河子睿新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3、宋卫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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