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力股份(603194):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3194 证券简称:中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544,88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其他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97,026,91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6,571,793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00万股,并于2024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51,171,5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5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9,828,436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3名,限售股数量为106,571,79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6.58%。其中,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97,026,91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4.20%,股东数量为10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544,8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2.38%,股东数量为3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期均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12月24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6,571,793股,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5年12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湖州中提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二)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靖江道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欣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宁波顺网强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9,580,154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661,949股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661,949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3、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创新工场智能(广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1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海南澄义创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2021年12月1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鼎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两山乡村振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本企业于发行人提交中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以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1、2项股份锁定期的届满日,以两者孰晚之日为准。 4、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亦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君安君享中力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中力股份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力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力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06,571,79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544,88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股份为首发限售股份,股份数量为97,026,91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单位:股
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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