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东兴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 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6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36 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的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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