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6010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3次会议审核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8:16:36 中财网
原标题: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3次会议审核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 3次会议审核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达证券”)第
2025 3 2025 12 17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年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刘俊勇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
A A
公司全体 股换股股东发行 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
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为充分保护对本次交易方案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将赋予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2、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
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3、公司拟与中金公司东兴证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换股价格定价合理、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
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5 7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前,公司与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7、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8、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俊勇、黄进、华民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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