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亚振(60338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振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2025年12月11日,本次股东会会议 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点00分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亚振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点15分-9点25分、9点 30分-11点30分、下午13点-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点15分-下午15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部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在审议前述部分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 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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