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599号、厦仲裁字20251600号、厦仲裁字202516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20251599-2号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599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599-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20251600-2号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0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0-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三)案件三:厦仲文字20251601-2号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1-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裁决书》,裁定如下: (一)《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599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6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6600万元;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550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1100万元;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440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2200万元;自2025年7月3日起至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6600万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03451249000415534099)中记载的质押应收账款2870476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裁决确定的债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16885元;(五)本案仲裁费392267元,由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会预缴的仲裁费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费392267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0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461229.5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和罚息,经计算利息和罚息共计414282.25元;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400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461229.51元;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350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5461229.51元;自2025年7月5日起至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40461229.51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03972138000476879036)中记载的质押应收账款1987874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裁决确定的债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10328元;(五)本案仲裁费256946元,由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会预缴的仲裁费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费256946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1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24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5000万元;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425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750万元;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3500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1500万元;自2025年7月4日起至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5000万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599号); 2.《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0号); 3.《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1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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