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3014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单位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核准。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 2.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形成重大债务;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多少均需在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上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发生重大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 4.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5.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预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3.董事长、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各子公司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参照本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公布。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限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人。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第十七条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第二十三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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